执行机制

生物多样性主流化

公约下的生物多样性主流化
生物多样性主流化通常被理解为确保生物多样性及其提供的服务被适当和充分地纳入依赖生物多样性并对生物多样性产生影响的政策和做法。
公约案文本身载有若干相关规定,例如公约的第二和第三个目标,即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公约条款(即第6 (b)、10 (a) (c)、14、11、7 (c)和8 (l)条)也呼吁将主流化生物多样性。
在修订后的《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中,许多爱知生物多样性具体目标与主流化相关,即目标A下的四个具体目标:爱知生物多样性具体目标 1:关于对生物多样性价值的认识;爱知生物多样性具体目标 2:关于将生物多样性价值纳入发展和减贫战略和计划(第X/6号决定)以及国民核算制度;爱知生物多样性具体目标 3:关于解决有害生物多样性的激励措施(包括补贴)并建立积极的激励措施;及爱知生物多样性具体目标 4 关于促进可持续消费和生产,以及许多与具体经济部门有联系的其它爱知生物多样性具体目标,例如爱知生物多样性具体目标 6(渔业的可持续管理)、爱知生物多样性具体目标 7(农业、水产养殖和林业)和爱知生物多样性具体目标 13(关于保持遗传多样性),或者与更广泛经济政策有联系的其他爱知生物多样性具体目标,例如爱知生物多样性具体目标 8(关于处理污染)、爱知生物多样性具体目标 9(关于处理外来入侵物种)、爱知生物多样性具体目标 14(关于恢复和保护提供基本服务的生态系统)和爱知生物多样性具体目标 12(关于资源调动)。
缔约方会议(COP)还确立了七个专题工作方案,其中载有与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密切相关的条文,包括农业生物多样性、森林生物多样性、内陆水域生物多样性等工作方案。此外,与许多交叉问题(如生物多样性促进发展、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经济和激励措施、健康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生物多样性和旅游业发展)相关的的工作都与主流化直接相关。
长期主流化战略方针
第十四届缔约方会议为主流化确立了一项长期战略方针(LTAM)。公约缔约方和许多利益攸关方已经在生物多样性主流化方面做出重大努力并取得进展,但认识到取得进一步进展的重要性,即各国政府、私营部门、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以及其他主要群体和利益攸关方在跨领域和部门政策中实现生物多样性主流化。
为促进这一长期主流化战略方针,缔约方决定(第14/3号决定)“设立一个关于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非正式咨询小组,就进一步制定生物多样性主流化长期方针的提案向执行秘书和主席团提供咨询意见,(…),包括如何将主流化充分纳入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建议,将提交附属机构执行情况供其第三次会议审议”。此小组由代表15个缔约方和15家组织的提名个人组成。为补充非正式咨询小组的工作,建立了一个开放的扩大协商网络(ECN),以尽可能多地收集相关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其中包括35家组织(增加中)。
生物多样性主流化非正式咨询小组(IAG)和扩大协商网络
  • 成员的简短描述(IAG)即将推出
  • 成员的简短描述(ECN)即将推出